实务研究
增值税
【力赞】对你公司虚开的发票,不予追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4-07-01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作者:一脉春天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结论比较清楚,小编认为税务机关很有担当,也是恰当合理的,至于虚开的发票给到下游抵扣了,可以继续追究下游的责任,本级税务机关签发已证实虚开的通知给下游,两高司法解释对于虚体“卖票”空壳公司与“买票”主体的独立责任分析的解读,很有借鉴意义。从小编参与的业务心得来看,如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移送公安机关,也是可以进一步作当事人、当事主体权益的有利争取的,在我们所经历的案例中,得到了合规的较好的“完美”的风险应对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综实税稽处〔2024〕15号
*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
1.你公司已于2022年5月30日被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海坛税务所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2.你公司于2022年9月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3.检查人员前往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县*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实际经营场地。
(二)你公司进销背离
根据对你公司发票货品明细查询,你公司购进货物为木制品,而销售货物均为碎石、河砂等非金属矿物制品,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品名背离的情况。同时,你公司上下游交易均无对应的运费发票,不符合常理。
(三)你公司大宗交易未收款未付款,资金交易异常,无工资、办公费等正常开支等
你公司收到*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正常状态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合计应付账款2,844,295.00元,对公账户已付0.00元,未付2,844,295.00元(100%未付);你公司向*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正常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合计应收账款2,796,007.00元,对公账户已收0.00元,未收2,796,007.00元(100%未收)。
同时,你公司银行资金账户长期无交易,无工资、办公费等正常开支等,不符合经营常规。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点的规定,你公司登记地址虚假、企业相关人员失联、企业状态为非正常,属于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判定你公司走逃(失联)企业。
(二)认定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大宗交易未收付款、资金往来异常、对公账户无经营费用支出等情形,认定你公司与开票企业、受票企业之间的交易是不真实的,其购销业务不成立,其行为属于无货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对你公司购进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2,517,075.28元,税额327,219.72 元,价税合计2,844,295.00元)及开具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2,474,342.44元,税额 321,664.56元,价税合计2,796,007.00 元)认定为虚开发票。
以上合计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金额合计4,991,417.72元,税额合计648,884.28元,价税合计5,640,302.00元)。
(三)对你公司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与上下游企业无实际货物交易、未发生应税服务,不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对你公司虚开的发票,不予追缴增值税。
(四)移送公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有争议,可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