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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发〔2022〕55 号 关于支持“个转企”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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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支持“个转企”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市监发〔2022〕55 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市场主体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1〕91 号)精神和《四川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民营经济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十四五”时期“个转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民营办〔2022〕6 号)要求,自2022 年9 月27日起,全省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 登记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便捷市场主体准入服务程序,大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努力提振市场主体发展信心,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全方位构建促进“市场活”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二、工作要点

(一)支持名称自主申报。“个转企”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申请人可到登记机关窗口办理登记时提交申报名称的有关材料。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转型升级后企业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承继其商号价值,并可将其字号置于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之前。

(二)实行变更登记程序。“个转企”登记程序由注销新设改为变更登记,允许其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持“个转企”相关资料(见附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个转企”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提交材料后,依法在承诺时限内按企业变更程序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涉及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各市(州)人民政府或授权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材料,并适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优惠政策。转型后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原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登记机关管理辖区域内。

(四)合并管理登记档案。登记机关对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升级后的企业登记档案应当合并保存,确保市场主体历史档案的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公众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个转企”的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个体工商户是推动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力量。开展“个转企”是建立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服务体系,创一流营商环境“保市场主体”的内在要求。各级登记机关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扶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的政策力度,持续激发个体私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二)落实责任,组织实施。各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个转企”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开展帮扶、引导等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具体政策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登记机关要充分利用媒体向社会宣传“个转企”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意愿和主动性,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杨强 联系电话:028-86158352

附件: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4.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

5.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9 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 年9 月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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