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吗?还需要发票吗?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因此,兼职人员属于单位聘用人员,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个人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就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以工资表、付款凭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