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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则案例看司法及税务机关如何认定空壳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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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起,国务院及市场监管部门大幅简化企业开设流程,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宽准入”的政策大大降低企业设立门槛,为激发市场活力提供坚实保障,与此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大量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空壳公司是一个“中性”概念,按照正规流程设立的公司并不违法,但空壳公司经常沦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也是不争的事实,因为具有隐蔽性,空壳公司常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的赃款“洗钱”中扮演重要角色,为此最高检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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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检索利用空壳公司实施犯罪的案例,可以发现其中阐述了有关空壳公司的界定问题,列明如下。

案例一:【袁某合同诈骗案】

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袁某作为实际控制人,以他人名义设立江苏某物联网科技公司等三家公司,均无实际业务,无纳税、缴税记录的空壳公司...经补充侦查,通过调取工商登记、纳税缴税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复核相关证人,查明袁某控制的三家涉案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开展真实业务,除被害单位款项进入外,没有其他正常收入来源。尽管袁某在合同签订及保证金收取中均以公司名义实施,但因公司在成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内容,并未实际经营,实际属于空壳公司。

 

案例二:【民企副总利用空壳公司大肆侵占公司财产】

通过实地走访相关单位、调取资金流水、梳理账户信息、询问多名证人、调阅企业纳税申报记录等资料,检察官发现,李某成立的A、B两家公司没有经营场所、没有雇佣员工、没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甚至连注册登记的公司住所都是凭空捏造的,完全属于空壳公司。

 

案例三:【蔺某合同诈骗】

经查,蔺某于2021年设立了某汽车销售公司,但该公司并未实际经营,既没有员工,也无任何纳税记录,系“空壳公司”。

 

案例四: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马某在林某帮助下,假借谢某身份在北安市注册登记成立北安市某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北安市某药业有限公司在无实际生产、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市场监督部门提出如下检察建议:...二是对辖区内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注册地址、伪造租赁合同等方式进行虚假注册登记的公司进行排查梳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三是对无社保缴纳记录、无缴税记录、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公司等异常企业列入重点管控范围,持续监管,防止出现违法情形...

 

案例五:2015年8月,太原市居民王某在遗失身份证4年后,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人冒用,在天津注册了一家公司,检察院审查发现,涉案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登记成立,王某是股东和监事,但公司成立的一系列文件中的签名,均非王某本人笔迹,公司注册的代办人也从未见过王某。且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办公,也无法电话联系到该公司人员。检察机关认为,涉案公司存在以虚假手段骗取行政登记的嫌疑。(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流程简化的便利条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注册地址、伪造租赁合同等进行虚假登记,成立“空壳公司”,甚至有些“空壳公司”就是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的,或设立后主要以实施犯罪为活动内容)

 

案例六:淮南市寿县人民检察院发现一批“空壳公司”存在经营异常、注册信息虚假、利用公司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等情形,但工商信息登记仍显示存续状态。

 

案例七: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将辖区内200余家无社保繳纳记录、无繳税记录、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公司等空壳公司列入重点管控名录。

 

除上述案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表明:“经检查,天津松柯酒业有限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缴费信息、无固定资产、无水电费及运输费用支出,与下游企业无银行交易记录,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及经营模式,属于‘空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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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有很多名词,工作中可能经常会用,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空壳公司就是这样,我们只能从它的特征上来描述它,但尚无法准确定义它。
空壳公司无论在刑事还是行政上,都在严厉打击的范围之内。
企业在正常经营交易中,更需要有火眼金睛,注意识别和规避空壳公司,防范接收到虚开的发票。
上述7个案例,就是对空壳公司不同特征的描述及认定,可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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