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1aoz1pz7gghzo
税务稽查跨省联动!建筑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正坤财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会议指出,2023年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持续完善,跨部门协作进一步拓展深化,有力健全了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全链条、一体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工作新格局。

中国税务报记者注意到,在实践中,税务部门会依法将发生虚开发票、骗税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并将相关企业和个人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同时推送给联合惩戒成员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这里所说的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指税务部门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等政策规定,对发生重大税收违法的失信主体进行记录和公示的名单。

失信主体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其纳税信用级别会直接被判为D级,不仅会被实施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等税收管理举措,而且会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在申请银行贷款、参与招投标、发行债券、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方面受到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责任人也会受到禁止出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限制。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记者采访发现,不少失信主体并非一下子就走到被列入“黑名单”的地步。对于已经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一些失信主体不仅未能及时“纠偏”,反而“一条路走到黑”,导致风险越来越大,最终不得不吞下“寸步难行”的苦果。对此,多位业界专家建议纳税人,高度重视苗头性问题,从第一次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开始就应该高度警惕,注重查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从源头上提升税法遵从度,远离税收违法“黑名单”。

收到第一张虚开发票,马上查来源

B公司是一家位于J省的建筑公司,该公司的建筑工程采取项目制管理模式,在发票管理特别是对接受发票的审核上,存在管理漏洞。2023年初,税务稽查部门接到外省协查案源,反映B公司接受的发票存在虚开情况。税务稽查部门调查核实后发现,该笔业务真实发生,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行为。鉴于B公司已重新取得合规发票,税务稽查部门依法不立案查处,但提醒督促B公司及时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强化对发票风险的防控。

令人没想到的是,B公司经历过此次事件后,不仅未加强对发票风险的防控,反而错误地认为取得虚开发票风险不大,可以以“善意取得”为由进行“掩盖”,于是开始主动接受较大金额的虚开发票,以图用于抵扣税款。2023年下半年,税务稽查部门再次收到外省协查案源,反映B公司接受虚开发票问题。税务稽查部门迅速行动,很快查实B公司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规定,将其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当第一次遇到虚开发票问题时,我们本应高度警惕,举一反三地加以整改,却反而心存侥幸地往违法道路上走,真是非常后悔!”B公司相关负责人追悔莫及地说。

据记者了解,实践中,失信主体因发票问题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有一定普遍性。比如,广西税务部门2023年共公布358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其中有326件是由于对外虚开发票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原因,占比超91%。

“不少失信主体最终走到被列入‘黑名单’的地步,实际上就是从最初的一张虚开发票开始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陆绍康分析,有的不法分子错误地认为,偶尔对外虚开一两张发票“没多大关系”,殊不知一旦迈出违法的第一步,就会被不法利益蒙蔽双眼,很容易形成“违法惯性”,最终达到被列入“黑名单”的标准。对于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来说,当出现第一张虚开发票时,相关企业就须高度重视——这是因为,虚开发票的出现往往暴露出企业在合规意识、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存在漏洞,如果相关企业不予以重视,很可能导致发生更大的风险。

基于此,陆绍康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置一道“警戒线”并内嵌于管理制度中。当企业收到第一张虚开发票时,就应立即在思想上“亮红灯”,依托相关制度迅速启动应对工作、责任到人,及时查找虚开发票出现的原因,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弥补风险防控的漏洞,切不可疏忽大意,更不能像B公司一样“反其道而行”,最终导致被列入“黑名单”。

第一次动起“歪心思”,马上想风险

据记者了解,部分失信主体之所以被列入“黑名单”,源于其最初的一次“歪心思”,放松了对自身的合规要求,导致“堤防线”崩溃,一步步走上重大税收违法的道路。

Z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设计、商务信息咨询等业务的企业,其原本重视税务合规管理,但近年来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该公司放松了自我合规要求,动起了通过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来获取更大利益的“歪心思”。在此情况下,Z公司实际控制人经人介绍,认识了X财税咨询公司负责人。X财税咨询公司负责人宣称,可以帮助Z公司享受某自贸试验区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政策。一心想着能多享受税收优惠的Z公司实际控制人,很轻易就相信了这番话。

在X财税咨询公司负责人的“谋划”下,Z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亲戚朋友的名义,在某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了三个空壳公司。2020年—2022年,Z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虚构Z公司与三个空壳公司的交易业务,由三个空壳公司向Z公司开具发票等方式,试图达到隐瞒企业真实交易金额、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2023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Z公司的异常,将相关线索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经税务稽查部门查处,Z公司累计隐瞒真实交易1300余万元,三个空壳公司共向Z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0份。于是,税务部门将Z公司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负责人陶叶枫表示,从实际情况看,不少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都是从最初的一次“歪心思”开始的,这些“歪心思”通常体现在试图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图使用私人账户收取货款隐瞒收入,试图勾结不法外贸公司伪造单证骗取出口退税等。相关失信主体误以为偶尔的“歪心思”不会发生重大风险,殊不知,这样的违法行为一旦开始了第一次,就很可能有接下来的多次,导致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对此,陶叶枫建议,相关企业须在日常涉税管理中筑牢“堤防线”。比如,企业的管理层应主动带头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等税收政策的学习,特别是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学习,让包括销售人员、生产人员等在内的全体职工明白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后果;在对企业子公司负责人和财税岗位人员的考核中,明确相应的惩罚性举措,帮助其建立健康的业绩观;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排查,在关键岗位员工之间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倾向。

接到第一次风险提醒,马上抓整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失信主体通常不会一下子就被列入“黑名单”。在其违法行为还不严重时,税务部门发现情况后往往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等方式,给予失信主体改正的“机会”。然而,对于税务部门给予的机会,部分失信主体不重视、不配合、不行动,最终无可挽回地走到了登上“黑名单”的地步。

F公司是一家从事制造、商贸等综合性业务的企业。2022年初,该公司错误地计算了制造业销售收入占比,违规申请享受了130多万元留抵退税政策优惠。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该问题后,及时对F公司进行风险提醒,督促其退还违规享受的优惠。然而,F公司相关负责人面对税务部门的提醒和督促,不仅未立即纠正错误,反而指示企业财务人员伪造账簿、篡改销售数据,拒不退还违规享受的退税款并缴纳相应罚金,最终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受到联合惩戒。

M香蕉进出口公司则与F公司形成了对比。由于遭遇市场需求下滑、资金周转紧张等经营困难,M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其个人账户转移货款隐瞒销售收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上百万元。税务机关查实案件后,向M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M公司法定代表人认识到了错误,积极主动配合,第一时间缴清了税款、罚款和滞纳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四条规定,属于该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不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按照这一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向社会公布M公司的相关信息。

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表示,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当税务部门发出风险提醒、进行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时,企业很可能已经站在了被列入“黑名单”的“悬崖边”,税务部门的提醒提示,其实是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挽救。基于此,相关纳税人一定要抓住这个“最后的机会”,立即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认真分析风险提示事项、切实整改违法违规问题、积极缴纳相应税款罚金等,并将整改情况第一时间反馈给税务部门,这样才能及时“悬崖勒马”,最大限度地挽回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参与采写的有:张鲲翼、康晓博、何爽、周宁、孙晓斌、郑国勇、贺艳,执笔:康晓博 张鲲翼)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