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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税干学税法:家庭房产权属转移中的契税征收合法性探讨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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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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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分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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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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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杂的家庭财产转移与税收法律实践中,一起围绕房产共有权变更与契税征收的纠纷案件,不仅考验着法律的严谨性,也映射出家庭成员间权益协调的微妙平衡。近日,一场关于里河新村34幢X室房产从单独所有到按份共有的权属变动,以及随之而来的契税征收争议,成为了司法审议的焦点。原审法院与上诉法院相继作出了维持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合法性的判决,强调了契税征收的法理依据与程序正当性,为类似家庭财产调整中的税务责任提供了法律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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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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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聚焦于一起围绕房产权属变更及契税征收的行政争议,核心问题是王*鹃、王*海、王*洋与王*珠四人是否应就里河新村34幢X室房产的权属转移支付契税,以及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是否合法。

王*鹃、王*海、王*洋、王*珠与王*珠为同胞兄弟姐妹,其中王明*洋有精神残疾。

争议房产最初于2010年登记在王*珠名下,单独所有。

2014年,经民事调解,房产变更为王*珠、王*鹃、王*海、王*洋、王*珠五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五分之一。

2017年,再次通过法院调解,房产归还王明珠所有,王明珠向其他四人支付补偿款。

税务争议:

2018年,王*鹃等人向税务部门申报房产交易,其中80%的权属转移被申报为赠与,税务机关据此征收契税15771.21元。

四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出税务机关不应将权属转移视为赠与并征收契税,且要求行政赔偿。

苏州税务局复议维持原征税决定,不支持赔偿请求。

王*鹃、王*海、王*洋三人不服复议结果,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不存在赠与行为,不应征税。

法院审理与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尽管家庭内部有协议,但不动产权属转移应依据物权登记及法律文书确认,调解书明确权属由王*珠单独所有变更为五人共有,之后又归还王*珠,属于权属转移。

法院认定,因未支付对价,该转移行为符合《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赠与情形,税务机关征税合法,驳回诉讼请求。

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权属转移确实发生,且无支付对价,税务机关按照赠与征税并无不当,再次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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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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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是一起涉及房产权属转移过程中契税征收的行政诉讼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税务机关将房屋权属从单独所有变更为按份共有的行为认定为赠与,进而征收契税的合法性问题。通过梳理案件事实和法院判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权属转移性质认定:王*鹃、王*海、王*洋等人主张,2014年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房屋权属由王*珠单独所有变更为五人按份共有并非赠与行为,而是基于家庭内部协议的确认,因此不应被视为《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应税行为。然而,法院认为,即便存在家庭内部的协议,但不动产权属的确认应以物权登记和法律文书为准。民事调解书导致了房屋权属的实际转移,且未有支付对价的记录,因此税务机关将其认定为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契税征收的合法性:根据《契税暂行条例》,房屋权属的转移属于应税行为,且在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可认定为赠与。苏州税务局三分局基于此认定王*珠等人的权属转移为赠与,并据此征收契税,符合税法规定。法院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决定。

行政赔偿请求:王*鹃、王*海、王*洋在复议及诉讼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法院认为,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而本案中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合法,故未支持其赔偿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税务机关根据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权属转移事实,认定为赠与并征收契税,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法院指出,即使家庭内部有协议,但未进行相应的物权变更登记,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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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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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可见,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契税。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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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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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不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细则的一次深刻解读,也是对家庭财产处理与税务合规之间关系的一次警示。它清晰地向公众传递了一个信息:在涉及不动产权属变动的过程中,无论基于何种形式的转让—无论是买卖、赠与或是共有份额的变化—都需严格遵循税收法规,确保相应的税务义务得到履行。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税收法律的严肃性,也为公众处理类似财产转移事务时如何正确认识和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了重要指引。家庭内部的协议与约定虽然重要,但在法律框架下完成权属变更并依法纳税,是确保财产转移合法性与避免后续争议的关键。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所有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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