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时公司股东因减少注册资本产生异议,股东可以协商修改章程进行不同比例减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原则上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有其他约定,也可以进行不等比减资。这意味着,如果股东们因减少注册资本产生异议,他们可以通过协商修改章程,按照约定进行不同比例的减资。需要注意的是,修改章程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可能需要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同时,公司减资将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影响,因此必须严格遵循相关减资程序,及时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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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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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 [2024] 7号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