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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注意!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税前扣除的重大差异
发布时间:2024-07-24  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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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进入一年当中的酷暑季节,企业在发放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时,需要重点注意的企业所得税事项......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取暖费,所得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关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但是,若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等则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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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在税务处理(税前扣除)时有何区别

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在税务处理上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定义与区别。

①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定义。

高温津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企业为夏季在岗的员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
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属于两个不同的费用,防暑降温费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②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的区别。
高温津贴是为在高温下工作的人提供的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只能以现金发放,不得借故以实物如饮料等发放。
而且高温津贴不是所有人都能领取,只有那些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虽然人在室内,但工作场所温度在33℃及以上的员工,才能拿到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就是说高温津贴不得以福利支出抵扣。防暑降温费是福利的一种,目的是“防暑降温”,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没有特别要求,可以以现金发放,也可以以实物如饮料等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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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涉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上述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相关防暑降温措施的规定也对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的事项及条件进行了明确。
因而,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

据此,企业发生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支出,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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