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与关联公司也有无偿资金借贷行为,我们与关联公司实际税负相同,税务机关也没让我们作企业所得税调整。那么我们还要在增值税上作视同销售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第38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应注意的是,这是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于增值税还是要按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按视同销售,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