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有一部分应收款项在去年已达到法定报损条件,我们在申报时作为资产损失申报了。但现在事务所审计说我们这部分报损的应收款项没有提供“催讨证明”不给税前扣除。墨子老师,应收款项报损一定要有催讨的证明材料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对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现行的规定均未提及需要债务催讨证明作为损失的备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