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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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2024-07-18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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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厦湖税通〔2024〕011901号

钟某(纳税人识别号:362227********0079):

事由:未据实申报经营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通知内容:你作为厦门长江恒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纳税。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梧桐东路1号)办理纳税申报有关事宜。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

2024年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厦湖税通〔2024〕011902号

邢某(纳税人识别号:110102********0421):

事由:未据实申报经营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通知内容:你作为厦门长江恒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纳税。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梧桐东路1号)办理纳税申报有关事宜。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

2024年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厦湖税通〔2024〕011903号

吴某某(纳税人识别号:230204********0714):

事由:未据实申报经营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通知内容:你作为厦门长江恒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纳税。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梧桐东路1号)办理纳税申报有关事宜。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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