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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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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接受虚开专票,追缴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未定偷税
发布时间:2024-07-08  来源:疯狂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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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4年第70号)

刘*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4〕109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4〕109号

刘*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203********0849)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4月16日对你(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投资的佛山市南海区*丽源鞋材厂于所属期2021年7月、8月取得以“西力新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400211130,发票号码00822421至00822422,00822473至00822479,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746,902.66元,税额合计97,097.34元,价税合计844,000.00元。以上发票佛山市南海区丽源鞋材厂已登记入账,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你已将上述发票成本746,902.66元于2021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税前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该单位取得的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丽源鞋材厂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你不得将上述发票成本相应支出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有关规定,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调增你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46,902.66元,追缴你2021年个人所得税240,062.57 元。
以上追缴税费合计240,062.57元。
(二)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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