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6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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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领域中,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是否能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与免征涉及诸多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的判断。福安市XX车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之间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案围绕政府收回闲置土地这一情形,对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进行了深入探讨。那么,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一起来了解!
福安市XX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与原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获得位于福安市××镇××里地块的使用权,用于建设福安XX汽车生活广场项目。2014年7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地块土石方场地平整工程业主变更为XX公司。2017年12月4日,原福安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该地块因政府原因闲置。2018年1月17日,福安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储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价格为8409.11666万元,土石方工程结算款为2107.6858万元。2018年1月19日,福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XX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XX公司同意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福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8409.11666万元价格收储。2019年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城南分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XX公司福安XX汽车生活广场项目应补非住宅土地增值税4754540.94元。XX公司不服该通知书,于2019年10月11日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福安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福安税务局于2019年10月16日受理,并分别作出相关通知送达XX公司和城南分局。XX公司申请听证后,福安税务局举行听证并作出行政复议听证报告,于2019年12月4日对该案进行讨论,2019年12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城南分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城南分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12日送达城南分局、XX公司。XX公司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1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
一、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包括:1.本案是否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2.涉案的土石方工程款2107.6858万元是否属于上诉人的开发成本。二、被上诉人行政复议程序是否合法,包括:1.被上诉人是否存在遗漏审查复议申请事项及其法律后果问题;2.被上诉人是否依法履行集体讨论程序问题;3.被上诉人复议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XX公司认为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系终止,而非转让。但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福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支付对价的方式回购诉争土地使用权,且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既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亦非无偿收回,因此系转让。
XX公司主张其取得的涉案土地收储价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法院认为,涉案土地是因属闲置土地而被政府有偿收回,符合缴纳土地增值税条件,且《土增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的前提条件是应征,没有应征就不存在免征的定义,因此XX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XX公司认为福安税务局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有误,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相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该《通知》作为《土增税暂行条例》和《土增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福安税务局在作出行政复议过程中适用该《通知》并无不妥。
是否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法院认为,涉案宗地系因闲置被收回,收回土地的价格是基于双方协商,不同于国家建设征收、收回的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土地收回可以适用免征的情形。
涉案的土石方工程款2107.6858万元是否属于上诉人的开发成本:法院认为,土石方工程系XX公司通过包干工程款的方式组织施工,XX公司本身并没有为此而发生实际成本支出,其主张在土石方施工中需承担工程风险,并不能以此认定土石方工程款系其土地开发的成本支出。
是否存在遗漏审查复议申请事项及其法律后果问题:法院认为,XX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明确提出城南分局遗漏扣除金额及相关事项,而福安税务局所作行政复议未就XX公司是否可以按“房地产纳税人”适用相关规定加计20%扣除进行认定,违反法律规定,存在程序违法,该程序违法对XX公司产生实际影响。
法院认为,福安税务局提供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纪要》可以证明有关行政复议的出席委员对本案情况进行了讨论,并形成结论意见,由出席委员签名确认,不违反法律规范要求。上诉人关于复议委员会委员没有进行深入讨论的主张,不属于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复议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福安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李艾既参与原税务处理行为,又参与行政复议工作,且李艾仅就有关税务法律政策适用问题回复原税务机关,不存在应回避的情形。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第十一条第三款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行政执法人员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行政执法事项与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当事人应当在调查取证前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的回避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对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停止执法工作。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本案中因涉案宗地闲置被收回的情况不满足免征条件。同时,税务机关应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全面审查相关事实,原税务处理机关在费用认定上的问题导致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原决定。此外,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审查复议申请事项,若程序违法且对申请人产生实际影响,复议决定可能被撤销。企业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