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骗取出口退税信号明显:提单虚假、虚假运输、收汇情况异常、收购业务存在虚假……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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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对宿州市尚通木制品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4- 06- 06   14 : 44 来源 : 宿州税务

(未搜索到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编者注)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宿税一稽罚告〔2024〕29号

 

宿州市尚通木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PBK48X8)

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闵祠村姜庄钉玲山006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6月13日之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1.出口业务虚假,你单位共申报出口退税报关单12笔。其中3单是海运提单,9单是陆运提单,出口商品名称:钮扣,最终目的地:香港。

(1)1单提单号为E832209260145的海运提单,出境海关为蛇口海关,经调查由广运船务有限公司承运,广运船务有限公司提供原始底单,显示该货物订舱、托运人均为江西智和竹木发展有限公司,而你单位提供的船提单托运人为你单位,该船提单虚假。    

(2)2单提单号为XG2212609、XG2212608的海运提单,出境海关为南沙新港,经调查由广州瀛富船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运、由东湾市辰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订舱,东湾市辰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表示该货物订舱是付鑫。

(3)2单载运清单为5100637381178陆运提单,经调查,承运单位广东维嘉粮企货运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车辆非该公司车辆,未承运你单位货物,且载运清单上公章为伪造。

(4)1单载运清单为5100642557914陆运提单,经调查,承运单位广东维嘉三慧货运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车辆非该公司车辆,未承运你单位货物,且载运清单上公章系伪造。

(5)2单载运清单为为5100647702526、5100650490303陆运提单,经调查,承运单位河源利成货运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其货物托运人为任先生,起运地为广东东莞市寮步镇岭厦邮政所,你单位取得运输发票分析,运输木质纽扣6趟,起始地曹村至深圳,你单位到达地深圳与河源利成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运地东莞市寮步镇岭厦邮政所不一致,虚假运输。

(6)1单载运清单为5100647702519陆运提单,经调查,承运单位绍强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其货物托运人为李先生,起运地为广东东莞市寮步镇岭厦邮政所,你单位取得运输发票分析,运输木质纽扣6趟,起始地曹村至深圳,你单位到达地深圳与绍强运输有限公司起运地东莞市寮步镇岭厦邮政所不一致,虚假运输。

(7)2单载运清单均为5100637381178陆运提单,经调查,承运单位乳源瑶族自治县骏源运输公司说明其货物托运人为李先生,起运地为广东东莞市寮步镇岭厦邮政所,你单位取得运输发票分析,运输木质纽扣6趟,起始地曹村至深圳,你单位到达地深圳与乳源瑶族自治县骏源运输公司起运地东莞市寮步镇岭厦邮政所不一致,虚假运输。

(8)1单载运清单为5100580338751陆运提单,经调查,承运单位广东航城货运公司提供经手人为俞涛,与你单位无直接关系。

报关情况,检查组找到报关实际委托人张宇乐,其表示深圳鹏鸿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你单位报关单是受黄女士委托,与你单位之间无直接往来。

2.国内运输虚假,你单位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31日取得运费发票260142.21元,其中运费开票金额240500.00元,累计支付250500.00元(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运输原木355趟,运费203000.00元,车牌号:皖LE1960、皖LF4946、皖LE9887、皖LE7110、皖LF0005、皖LD9943;运输木质纽扣6趟,起始地曹村至深圳,运费37500.00元(每趟6000.00或6500.00元),车牌号:皖LE1960、皖LE7110、皖LE9887。以上车辆均为牵引车);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曹村邮政支局代开发票葛思平(34220119******3832)原木运输发票开票金额36000.00元,起始地曹村至姜庄,木质纽扣运输发票开票金额3500.00,起始地曹村至深圳,运费已支付,车牌号:皖LG6C88。另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6辆牵引车同时间段给你单位及宿州市创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运送原木和木质纽扣715趟,平均每月达到90趟(含到深圳的长途11趟),明显不符合常理,运输情况虚假。

3.货物运输虚假,你单位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累计出口13单,每单出口货物在56-67箱(纸箱从宿州市诚鑫包装有限公司购买),每箱50袋,每袋200.00粒,纸箱规格有53cm*37cm*35cm及60cm*37cm*40cm两种,按大号60cm*37cm*40cm规格纸箱计算体积是0.0888方,按65箱计算体积5.772方。集装箱有4种,最小集装箱规格20GP(20英寸小柜),载货体积33方(正常装28方),你单位每单出口货物只能装满集装箱的21%,你单位不能提供拼箱出口相关证据,提供不出相应提货单,也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4.收汇情况异常,报关单证你单位出口货物收货人和外汇汇款人不一致,收货人创鑫达贸易有限公司CHUANGXINDA TRADING CO LIMITED,地址香港,汇款人是SPICAGROUP  CO LIMITED,地址香港(仅1单),金额为190400.00美元及INDIVIDUAL  ENTREPRENEUR  KRIVONOGOV SERGEY  ANATOREVICH,地址RUS俄罗斯(仅5单),金额为976480.00美元。收汇地与出口地不一致。你单位报关单上美元离岸价共2353680.00美元,收汇1166880.00美元,差额1186800.00美元,你单位不能提供未收汇及收汇地差异证据材料。 

5.收购业务存在虚假,经埇桥区税务局核实,2022年8月至12月你单位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3506.74方,开票金额6156860元,涉及投售人110人。投售人永安电信支局蔡重庆 (税号:34220119******4715,已注销)2022年10月26日开具销售原木桃树发票18.77方,金额35660.00元,投售人蔡重庆,时村镇蔡家村汪后组13号,联系电话18955778721,2023年7月17日电话核实,该投售人说现为时村镇杨寨村书记,没有桃树也没卖过桃树;投售人马魁山 (税号:34220119******4438,已注销)2022年09月23日开具销售原木杏树发票3.78方,金额6800.00元,投售人马魁山,夹沟镇国道南路3巷39号,联系电话13965300373,2023年7月17日电话核实,该投售人说没有杏树也没卖过杏树。另外,抽查核实:2022年09月21日开具销售原木柳树发票32.45方,金额48670.00元,2023年04月26日开具销售原木法桐发票18.18方,金额29997.00元,投售人胡召辉(34220119******3831),曹村镇杨卜村六组202号,联系电话13852487858,2023年7月17日电话核实,该投售人说现在南京做水果生鲜生意,没卖过法桐,家里也没有法桐;2023年03月24日开具销售原木杏树发票36方,金额66600.00元,投售人张凯,居民身份证34220119******3812,埇桥区曹村镇闵祠村姜庄钉玲山006号(与该公司生产经营地址相同),联系电话15398258603,2023年7月19日电话核实,该投售人说他已经出去五六年了,现在宁波打工,没卖过杏树,也没有杏树。在银行流水中暂时均未发现以上投售人相应的转账记录。原木收购异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出口报关单,用以证明你单位出口报关情况。

证据二:海运货运提单及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托运人非你单位。

证据三:询问笔录,用以证明你单位出口情况。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规定,你单位通过以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是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四)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上述骗取出口税款2116517.06元拟处1倍的罚款即2116517.0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00元(含100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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