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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每日一税】纳税人销售电子书可免征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4-07-08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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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电子书可免征增值税吗?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07月03日,有同学咨询:纳税人销售电子书可免征增值税吗?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7年12月31日以前,纳税人批发、零售图书的,免征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二、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实务中,随着科技的发展,纳税人销售电子书日趋普遍,可是销售电子书是否也可依法免征增值税呢?

答案是否定的。

是的,纳税人销售电子书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其理由如下:

其一,免征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图书有严格定义。

免征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图书,是指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其二,批发、零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批发、零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9%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二)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三)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提醒:

自2017年7月1日起2018年4月30日止,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

自2018年5月1日起2019年3月31日止,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1%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0%。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1%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综上所述,纳税人销售电子书,自2019年4月1日起,应按9%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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