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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之后的心里阴影
发布时间:2024-07-10  来源:财税蓝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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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代开之后的心里阴影

                                                      文/李娟

                           基本情况

    最近和朋友聊天,说自己就职的企业收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头通知。税务机关要求核实企业收到来自山东省某市的自然人代开的发票,是否已经入账并进行了税前扣除,是否支付了相关款项,是否有业务合同等相关佐证资料,在某某日之前提交资料和情况说明。

    朋友回忆说之前确实收到过这类发票,和业务同事沟通是否应按照20%-40%预扣形式扣缴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在打款时总合作金额扣除税款后再汇出。业务同事提供了山东省某市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的“完税证明”,显示税种“个人所得税”,品目名称“经营所得”和实缴金额等。朋友和财务部门的同事商量后,税务既然已经帮自然人代开了发票,且按照经营所得扣完了个人所得税,那不用再进行预扣,直接按照协议金额向自然人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复印了对方的完税证明作为附件装订在凭证内。

    朋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相应的合同、结算单、支付记录和“完税证明”。朋友本以为事情是比较简单,而且也会顺利,并未特别关注。

    然而,必须要有转折,奇怪的事情发生了。合作的自然人(小甲)联系到了受票企业即朋友单位,说A地(非山东、非常住地、非受票地)税务机关被分配来辅导纳税人小甲正确纳税。A地税务机关经过分析研判小甲的服务行为属于劳务报酬,并非经营所得,应在个人所得税APP端按照所属期补缴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补缴完成后将相应的补缴证明、业务相关资料一并提交某地税务机关。

                          带给我们的反思

    第一,朋友公司业务的真实性毋庸置疑。其他公司接受的自然人代开发票对应的业务都经得起推敲?是否支付?支付对象?是否存在资金回流?合作费用是否明显异常?

    第二,合作行为到底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判定依据是什么?

1、如果是劳务报酬,是否应先扣缴,自然人于次年6月30日前进行汇算?如未扣缴,责任主体是谁?合作双方约定的合作服务费是税后还是税前?滞纳金谁承担?如何缴纳?受票单位税前扣除是否会受到障碍?

2、如果是经营所得,如何证明?如何证明在山东某地的经营?相关证明需要得到哪地税务机关的认可?证明认可之后收入如何申报?成本费用依据是什么?成本费用如何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的A表、B表是否可以申报?如果不能申报,选择何地的税务大厅进行申报?前期完税证明中的个税是否可以扣减?滞纳金是否可以免除?

    第三,后续业务如何处理?自然人代开是否可以继续?如果不能,如何向受票方开具发票?是否要成立主体?如何成立?成立的形式是什么?等等一系列问题。

    据朋友了解,他此次因自然人代开被税务通知并非孤例。据了解,有些自然人代开的规模快到亿的级别了,笔者匆匆的掰了掰手指头,亿是什么概念?一个自然人何德何能有如此高的收入?发票流到了哪里?一旦被核查,业务的真实性首先要受到质疑?是否是套现行为?是否是虚开行为?相关责任……当然,如此种种并非笔者一个小喽啰能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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