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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研发项目加计扣除,不认可,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7-25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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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柳市税三稽 罚 〔2024〕** 号 

案件名称:柳州市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发现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以下税收违法行为:1.2020年度经查实,你公司2020年度共申报3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分别为:一种石墨烯薄层砂浆制备方法的研究、高强复合砂浆制备方法及其改性性能的研究与开发、预拌砂浆生产用搅拌配比装置的研发及其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研究。你公司销售产品为砂浆,销售合同中列明了客户所需的预拌商品砂浆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例如:“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预拌砂浆按《预拌砂浆建筑 JC 890-2001》标准,进场验收、取样检验结果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表明该3项研发项目属于在国家现行标准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调整砂浆所需材料的配比和添加剂比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上述研发项目属于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你公司2020年度已申报的上述三项研发项目加计扣除1090037.90元,不准税前扣除。你公司已申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641670.85元,经检查调整后,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731708.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3目、第九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73902.53元。你公司2020年度已缴企业所得税63279.22元(含双随机自查阶段补缴的企业所得税31195.6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623.31元。2.2021年度经查实,你公司2021年度共申报6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分别为:预拌砂浆生产用搅拌配比装置的研发及其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研究、基于蒸压加气技术的混凝土用薄层砂浆的研究与开发、基于疏水改性无机物基团的早强砂浆的研究与开发、单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四第一款

处罚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采用在账簿上多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手段,造成2020年至2021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偷税金额为21086.79元。除追缴所偷税款外,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0543.4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四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2022年账簿上多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75221.56元,虽未造成少缴税款,但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对该行为处罚款1000元。以上罚款金额合计为11543.40元。

处罚生效期:2024-07-19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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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怀文说:
这家企业把“包装”几乎用到了极致!
首先从公司名称:新材料+科技。是不是很高大上?不知道产品的,还以为一家很牛叉的企业。但是,看税务稽查处罚决定书:“你公司销售产品为砂浆”。砂浆是一种由水泥、石灰、沙子和水混合配制而成的粘结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中。因此,简而言之,该公司实际上就是一家商品混凝土企业。跟“新材料”或“科技”,有什么关系?有多大的关系?
其次,看看人家的研发项目名称,包装的像模像样,如果没有告诉最终产品是砂浆,绝对是会唬住很多人的,因为看着就像在研发,就像有科技含量一样。仅仅从研发项目的命名,就可以看出不是一般人员做得到的。
因此,该企业背后绝对有一个“非常专业”的人,在策划与包装。
但是,这一切“唬人”的东西,一旦遇到较真与深刻理解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稽查人员,都变得徒劳了。
财税〔2015〕119号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也就是通常说的,研发活动需要具备“三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企业费尽心机的“包装”,但是企业最终产品还是“出卖”了企业,所以最终税务局也不予认可其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因为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一些“大聪明”就去“包装”一些所谓的“研发项目”,但是研发前后企业的产品与生产工艺却没有任何变化,这样情况下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被稽查处罚只是时间迟早而已。
其他一些行业,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情形?比如,传统的家具制造企业,被某些“税筹大师”等忽悠“包装”,搞一堆所谓的“研发项目”,甚至还申请一些实用新型专利等证明研发项目的真实性,然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请专家鉴定的项目中,挑选了3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个家具行业方面的案例。

案例2:智能××多功能办公桌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针对市场上办公桌的传统办公单一属性,企业认为“智能××多功能办公桌”项目的研发目标旨在办公智能化、舒适度等方面实现突破性的创新。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关键技术”“创新点”“技术指标”等介绍内容,均笼统地描述为“包含×××功能”“实现×××功能”。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判断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智能××多功能办公桌”项目是将现有成熟产品“办公桌”“旋转式抽屉”“USB接口”“电源插座”“LED灯”等组件简单组合,这些组件在当下市场中已经是十分成熟的工业产品。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属于对现有成熟工业化产品的简单组合。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系统性体现不足
项目技术路线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仅简单介绍为“立项可行性分析—总体设计—技术方案与加工工艺确认—样品制作……”,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三)项目实施过程缺乏实验记录,无法证明研发结果不确定性
项目完成情况仅简单描述为“按照立项要求完成,且实现了相应技术目标”,未提供任何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产品照片等佐证材料。在未设定定量的考核指标前提下,结论描述为“各项参数均已达标,满足立项设计要求”。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4项“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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