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自然人转让二手房签订阴阳合同偷税被查,但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4-07-19  来源:疯狂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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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三处〔2024〕40号
孙**:(纳税人识别号:370919********3518)
我局(所)于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6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与潘**的二手房交易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被查对象孙**通过阴阳合同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85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四十八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之规定,被查对象孙**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85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查对象孙**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案件审理室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三不罚〔2024〕3号
孙**:(纳税人识别号:370919********3518)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号)与潘**的二手房交易事项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被查对象孙**通过阴阳合同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85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完税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及举报材料等相关证据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6月24日
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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