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某县税务局公告要求已实际开展出口业务的11家出口企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27家出口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出口企业限期办理登记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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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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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修县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4-05-23 16:5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永修县税务局

 

九江金长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修县岩雀建材有限公司、九江淦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名单详见附件):

    事由: 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通知内容:你(单位)连续12个月出口货物累计出口金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合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限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的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第一款“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之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永修县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纳税人清单

图片(永修税务局)需要公告送达名单.xlsx

 

                           国家税务总局永修县税务局

                                    2024年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永修县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4-04-24 11:20 来源 : 永修县税务局

九江语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九江市纷纷科技有限公司、九江成光贸易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名单详见附件):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单位)已实际经营开展出口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限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各税种相关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据此我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更正纳税申报事宜,逾期不更正申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因电话无法联系、收件地址不详等原因,《税务事项通知书》在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永修县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纳税人清单

图片公告送达纳税人清单 .xlsx

 

                                                    国家税务总局永修县税务局

                                                                  2024年4月23日



 

相关政策链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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