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与辉同行话税筹—简评税收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菜花来了 作者:菜花团队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作者:叶永青
宇辉带着与辉离开了老俞,离开的时候除了留下一堆互联网的文章,还留下了一个有趣的税务问题,借着这个问题,我们再来聊聊税筹。
在老俞的公开信里有这样一段话:“我已恳请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并取得同意,把与辉同行的全部净利润奖励给宇辉”。于是引发了这样一个简单的思考,这个奖励是工资薪金所得?从文字的表述看,既然是薪酬委员会决定的内容,那必须是薪金和报酬的范围,所以的确大概率这个支付是作为宇辉在与辉同行的特别一次性奖金给到宇辉的。那么这样一笔奖金的税负就基本上应该是45%了。如果是这样,似乎这个问题都没有值得讨论的价值。
然而,神奇的概念出现了,似乎可以有一种观点,那就是董宇辉并不需要以工资的名义拿这笔钱,完全可以等与辉同行的股权到手再分红,那税率不是就只有20%。且慢,到这就会有人说了,算错了吧,相比工资可以税前抵扣,分红可是税后的,这里的有效税率应该是25%叠加20%,那就是40%(并不是我加错了数字哦:)),和工资比其实差异很小。而且,如果是工资,在股权转让时就可以不算在价格里了,未分配利润还得加在取得股权的成本里,对于上市公司出让子公司股权这么严格的交易,估计宇辉在买与辉的时候都得多掏钱。
当然,也会有网友说为什么不能算赠予?现金赠予不是不用交税?且不说上市公司怎么能够以赠予的方式给第三方利益(这可是股民的钱),就说基于已有的关系,税务机关凭什么认可赠予的交易性质?所以,任何税收安排其实都受限于法律形式的要求,拍脑袋的税务安排是落不了地的。
于是,一个简单的税筹想法被证明效果不好了,但是的确揭示了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公司股东同时向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所得的性质是可以在工资和资本所得间转换的。我们做个简单的假设,如果与辉同行的税率是15%呢,无论是西部还是设立在某些特殊区域而又有业务实质,那么作为股东的宇辉如果不拿工资,在相同情况下取得经济回报的税率就有可能从45%降到32%(别问我怎么算的:))。
于是我们到了另一个问题上,这样的收入性质转化是否合法?改天我会再写一篇文章讨论这样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实践中,如果是这种方式一般是不会被挑战的,因为很难对股东在公司任职的表现做出应该拿多少工资的评价。这里就涉及到在经济实质的判断上比法律形式的认定要困难,从税收征管的角度,这必须是方向,但又需要严格的程序和限制,因为实质往往是难以衡量的,如果放开实质的认定,法律的稳定就很难实现,这两者的平衡也是立法的重要技术考量(典型的就是股东借款视同分红的问题)。
所以,其实并不是任何时候提到收入的性质转化就是有问题的,甚至是偷税,交易安排的收入性质本来也应该是有转化的空间的。
然后我们可以回来,说说,作为大主播的宇辉,其实在税收上还可能有两种形式的所得,包括36%的劳务所得和35%的生产经营所得也是可能出现的,这也是建立在交易安排的不同法律形式下存在的情况。未来如果著书立作,还可能有稿酬所得,也会有税收处理的取得问题。当然更加复杂的安排就会带来更加复杂的税收效果,有些是筹划,有些是避税。
说到这里,顺便说说,也正是因为这样,劳动性所得的合并(劳务)应该是一个重要趋势。当然,经营所得仍然带有部分资本的属性,是否合并还有商榷余地,但是如果个人的经营所得没有有效征管手段,也不能核定,未来如何存在本身也是个重大的问题,毕竟税率叠加合规成本会带来巨大的影响。
凡此种种,只有两句话,一是任何简单的事情背后都是无数的细节,并不简单,税收尤其如此;二是税法在形式和实质间的纠结会一直下去,如何划定边界,至少更为清晰是重要而复杂的命题。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