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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纳税信用评价热点问题解答来啦
发布时间:2024-07-16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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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作为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客观反映,直接体现纳税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信用,在推进信用中国建设进程中,纳税信用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各项信用建设举措的有力抓手。

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快收藏这篇纳税信用评价热点问题合集,让您的纳税信用记录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无形资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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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新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1.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并提供查询服务,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
2.A级纳税人起评分提高。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
3.优化银税互动,加强信息共享。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守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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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2014年10月1日起,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2.2018年4月1日起,以下三类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①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②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③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3.2020年11月1日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4.2022年3月22日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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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目前纳税信用级别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且没有不予评A指标;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1)新设立企业;(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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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优化纳税服务等一系列激励措施。
对B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规定的激励措施。
对M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对C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规定的管理措施。
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发票限量供应、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加强纳税评估、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等一系列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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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接下来让我们继续看看影响大部分纳税人信用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1.报告登记类。①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②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③银行账户设置数>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2.税费申报类。①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②未在规定期限代扣代缴。③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3.税费缴纳类。①未在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②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照规定解缴的。③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缴纳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
4.财务账簿类。①未在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②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③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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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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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不予评价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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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 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规定: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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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注意: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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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在电子税务局主页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人信用查询】或者【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纳税人信用查询】,选择评价年度起止后点击“查询”,查到后可以点击评价结果信息页面的明细或开具,根据实际需求操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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