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赞】税务机关认定企业开具150份专票是为虚增业绩等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2022年至2023年11月期间,你单位向*格**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格**分公司”)转让在产品和材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发票代码:4400221130,发票号码:18227890-18227950、18291527-18291615,金额合计12,718,209.59元,税额合计1,653,366.98元,价税合计14,371,576.57元。货物品名为“*航空航天设备*十一号在产品”、“*航空航天设备*载荷舱V02”、“*基础化学品*氦气”等。经调查取证,确认你单位在向*格**分公司转让资产时,对应调取纸质会计凭证和账簿显示仅有在产品605,801.82元,你单位没有相应12,718,209.59元的原材料和在产品。未发现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你单位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增值税税款,因此认定你单位向*格**分公司开具上述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虚增业绩等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 年第2 号)的规定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虚增业绩等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虚开发票行为罚款3000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