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老板看税收:虚构出口货物涉嫌骗税?来看法院终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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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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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分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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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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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作为链接国内税收体系与国际商贸的桥梁,有效推动了经济的内外循环互动。然而,该制度面临严峻挑战,尤其是不法行为者利用多种手段非法谋取退税资金的问题。在国家加大力度打击税收欺诈、稳固税收秩序的背景下,深圳市A进出口公司与税务局的稽查案例,深刻揭示了出口退税执行中的法律复杂性及企业合规的难度。该事件核心在于A公司被指控伪造出口数据以骗取退税的调查,不仅审视了税务执法的合理界限,也明确了企业行为的法律底线,为类似案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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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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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稽查局在2016年接获关于A公司涉嫌骗税的线索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过一系列检查、询问及证据收集,发现A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构自身为货物发货人的方式申报出口退税,涉及出口销售额2488415.5美元,实际取得退税款2575342.53元。该批货物的实际发货人为深圳市 B公司。税务局稽查局依据调查结果,于2018年4月向A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在充分听取A公司的陈述、申辩后,于2019年5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处以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并停止其两年出口退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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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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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三点:
虚构出口行为的认定:A公司认为,其与深圳市C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仅提供代理报关、代垫退税等服务,并未实施骗税行为。但法院认为,A公司无法提供关键的《合作出口协议书》原件,且按照规定,即使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也应在申报时填写特定代号并承担相应责任,A公司并未遵守,因此不采纳其抗辩理由。
真实发货人认定:A公司对税务局稽查局将发货人认定为B提出异议,但法院认为,虽然单证材料上的英文名称未明确中文对应,但从其他信息(如地址、电话)可判断该发货人并非香港的一家公司,税务局稽查局的认定无误。
法律适用与程序合法性:A公司质疑税务局稽查局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但法院认为税务局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前,已经完成了包括检查、听证、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税务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税务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A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推翻原审判决,最终驳回了上诉人的所有请求。
此案件中,税务局稽查局的执法行动及行政处罚得到了两级法院的支持,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打击骗税行为中的严格执法立场,同时也提示企业应严格遵守税务法规,确保出口退税申报的真实性,避免因虚构交易而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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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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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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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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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为类似税务争议提供了法律遵循的范例,同时也提示企业应强化税制建设,定期进行税务合规自查,紧密融合业务、财务、法律与税务管理。确保交易真实,财务记录准确,合同、票据、资金流合规,优化税务策略,防范风险。同时,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解决税务问题,共创良好税企环境,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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