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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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型出口企业用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被查,经免抵退还原计算补税和视同内销追缴,且该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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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四稽处〔2024〕363号

深圳YXH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深圳市恒发财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查明的违法事实

1.增值税及附加方面

你公司接受由深圳市恒发财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确定虚开,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4315965-04315974,发票金额合计982906元,税额合计167094元。你公司于2016年将上述10份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67094元。

你公司使用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你公司于所属期2016年9月将上述发票税额167094元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虚开发票对应的货款回流比例达到71.3%,且未说明合理理由,属于无货交易。

你公司将上述其中10份发票金额982906元在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编者注】。

(二)违法后果

1.增值税及附加方面

经按免抵退税办法还原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1)滞纳2016年4月增值税55335.9元;(2)少缴2016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873.51元、教育费附加1660.08元和地方教育附加1106.72元。

经按视同内销征税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1)少缴2016年4月增值税53820.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67.47元、教育费附加1614.63元和地方教育附加1076.42元;(2)多计2016年免抵税额109156.8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 目【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编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66183.5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你公司上述其中少缴的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 245726.5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滞纳2016年4月增值税55335.9元的行为,加收滞纳金4177.86 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其中少缴的增值税53820.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40.98元、教育费附加 3274.71元、地方教育附加 2183.14元和企业所得税20457.09元已过追征期,因此不再追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45726.5元的偷税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因此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应缴税款245726.5元、滞纳金4177.86元,合计249904.36元(该合计数未包含税款需计算至实际缴纳入库当日的滞纳金)。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单位)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和滞纳金存入你(单位)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税款及滞纳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5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转载自进出口财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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