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修水县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修水县税务局
吴**(身份证号码略):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存在以前年度代开发票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相关规定,限你于收到本通知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各税种相关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据此我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纳税申报事宜,逾期不更正申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因电话无法联系、收件地址不详等原因,《税务事项通知书》在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修水县税务局
2024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修水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二分局 通〔2024〕**号
吴**:(纳税人识别号:略)
事由:2022年度存在前台代开发票未自行申报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通知内容:经系统查询,你2022年度存在前台代开发票未自行申报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情形,依据《国家税务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请你在15日内开展自查,据实申报。
税务机关(印章)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