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定向分红,来规避自然人股东的个税,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依据是这五个!
答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在《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明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
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三是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其从事某种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只有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才可断定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且已经构成了避税事实。
5、《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第三条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第四条 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