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餐饮酒店12个涉税问题(中)
发布时间:2024-07-22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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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我在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酒店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请问能否享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解析:不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提示:上述政策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问题二: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请问外卖收入增值税率按照13%还是6%?

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2016年12月30日)

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属于一般纳税人,餐饮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6月份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的销售额不含税收入8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解析:餐饮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属于混合销售,增值税适用税率6%。

总局:2016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

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征税,这些东西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定制服装就是卖衣服,是混合销售。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

 

问题四: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酒店有的时候服务员忙不过来,会临时雇佣一些临时人员帮忙,报酬按天结算,每个人一般就是帮几天忙,请问是否需要临时人员去代开发票入账?

解析:由于属于偶发性业务,不是长期性业务,因此属于劳务报酬,若是每天每人不超过500元的不需要代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在代扣个税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
参考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参考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参考三: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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