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2024-07-29
2025-03-07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32107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29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中小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财政与税收政策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招聘应届毕业生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中小民营企业,给予一定年限的所得税减免或按比例返还已缴纳的所得税”的建议

近年来,省税务局将出台的支持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政策作为落实重点。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促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后,即联合财政厅提请省政府在授权范围内按照最高标准执行相关政策,即对自主就业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招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2021年,国家延长了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省税务局又联合财政、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向省政府提交《关于延长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请示》。2023年,将我省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扣减标准按照最高调整到每户每年24000元,确保政策在我省连续稳定实施。

二、关于“允许企业加速对用于培训应届毕业生所购买设备的折旧,以加快成本回收”的建议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按规定计算折旧。

三、关于“对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方面的研发投入,允许加计扣除,以鼓励人才培养投入”的建议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今后,省税务局将持续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好各项支持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创造良好的应届毕业生就业环境贡献税务部门的力量。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省税收工作高质量开展,并对我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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