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关税法保持了现行关税税制的基本稳定,实施后关税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关税法共七章72条,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相比,关税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变化呢?相关纳税人又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调整内容
和现行的进出口关税条例相比,关税法重点调整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规范税率调整权。对比进出口关税条例,关税法法律层级高,在关税法条文中明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各自的税率调整权限。根据关税法第十五条,需要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承诺的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出口税率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国务院审核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承诺的范围内调整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出口税率,调整特惠税率适用的国别或者地区、货物范围和税率,或者调整普通税率的,由国务院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关税法第七条中规定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等贸易救济措施的税率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对接国际经贸规则。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基于海关“全国通关一体化”的成熟经验,关税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再如,关于“两步申报”(即企业不需要一次性填报所有申报项目,可分为概要申报及完整申报两步进行分别申报),关税法第四十一条明确,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
——明确征退税款期限。对于进出口关税条例提到的“1年补税,3年追征”规则,关税法进一步明确,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海关均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也就是说,“补税”的期限延长至3年。这一修改,统一了“补税”和“追征”的期限。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关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原来为1年),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对进出口纳税人来说,这是一种实质性利好。
——明确征收税款的优先级。关税作为一种特殊税种,在实践中并不直接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收优先”的相关规定。海关法第37条第3款关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的规定,只是在执行阶段确定了海关征收关税的优先权。过去,遇有企业破产重整时,关税优先权与船舶优先权、担保物权等其他特别优先权相比究竟谁更优先并不明确。对此,关税法第五十八条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海关征收的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前的,税款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缴纳税款。
新增事项
关税法新增的两方面内容,也非常值得进出口企业关注。
当前,跨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商务部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38万亿元人民币,增长15.6%,占外贸进出口比重达5.7%,已经成为中国外贸发展的一个重要有生力量。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关税法第三条明确,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同时,考虑到当前跨境电商领域走私违规行为屡见不鲜,例如伪瞒报商品税号及价格、虚构国内客户信息、虚假三单信息等。为督促电商平台经营者更好地履行关税扣缴义务,规范物流企业与报关企业合规运营。作为新增条款,关税法第六十四条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为确保我国现行反倾销、反补贴和征收报复性关税等关税措施实施效果,明确对企业规避关税行为可以采取反规避措施,统筹安全与发展。对于相关主体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关税法第五十四条明确,对规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例如,可能对征税产品范围重新界定、计算并追补相关税款,要求企业停止构成规避的经营运作方式等。
实操建议
关税法是海关与国际贸易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既在法律层面上对关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又维持了现行关税税制、税负,同时还将海关为提高贸易便利化而采用的税收征管新模式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得进出口企业在进口税收缴纳方面有更大的确定性。
基于此,在关税法2024年12月1日实施前,广大进出口企业应认真学习关税法,并对照关税法的重点内容和变化点,积极开展内部申报纳税流程以及涉税要素准确性自查,重点自查当前进出口业务的申报和纳税流程的合规性,检查对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等涉税要素申报的准确性。对于自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建议企业通过主动披露的方式向海关报告,争取免除滞纳金和行政处罚。对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等涉税要素存在复杂技术性问题的,企业可以通过向海关申请相应的预裁定,获得纳税确定性,降低未来潜在的涉税风险。同时,考虑到财政部、海关总署未来可能会对关税有关法规进行修订,建议进出口企业保持对法规的高度关注,并根据更新的法规及时调整自身税务处理以及内控合规制度。
[作者单位:普华永道国际贸易咨询(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