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什么情况下分支机构可以自行独立核算,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再根据第二十四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所以,如果贵企业为符合文件条件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不执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