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企业在工厂里搭建的集装箱改建成办公用房,是否需要计入厂房原值一并缴纳房产税?
理由1: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_T 14885-2022)中“集装箱”分类属于机械输送设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理由2:《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分析上述规定,集装箱的定义是装货物的容器以运输为目的,本身是不属于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即使可以将其改造成具有房屋状态的可供人们工作、学习的房产,它也没有产权,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人,不应该缴纳房产税。
但实务中,该问题存在争议,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