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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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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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工作底稿
   发布时间:2014-01-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使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下列目的:

(一)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证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为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证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 准则;

(五)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五)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八条  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调整情况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当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工作应当由比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者经验更为丰富的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当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者修改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与保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归组织所有,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制度。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主管领导批准,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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