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从我们境内支付给境外单位的参展费用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吗?为什么不缴预提所得税呢?您能详细解释一下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我们《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才应缴纳预提所得税。那什么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呢?其中对劳务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的所得来源地按劳务发生地来判定所得的来源。所以,会展的劳务如发生在境外,不管支付地在哪里,该劳务的所得来源地为中国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