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汇鑫百利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2日09时06分
来源: 福州税务
福州汇鑫百利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240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240号
福州汇鑫百利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UCC246):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14层D5单元)2020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财务报表、备案单证等材料,通过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85315.57元。
(二)你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已申报未取得退税款297047.47元。
(三)你公司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提供虚假备案单证,已申报并取得退税款1883497.98元,已申报未取得退税款310982.45元。
(四)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取得出口退税款5934347.33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假报出口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应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4085315.57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出口的货物提供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4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7933022.54元,税额合计4931292.76元,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其中,35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出口退税并取得退税款4085315.57元,属于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按骗税追缴已退税款。
2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297047.47元,已申报出口退税未取得退税款,涉及报关单4份,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应追缴你公司2022年6月视同内销增值税55930.31元,2022年7月视同内销值税209717.51元,对应补缴视同内销征税应征税款合计265647.82元(计算过程详见附件)。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涉及报关单26份,未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183份,其中,已退税157份、已退税1883497.98元,已申报出口未退税26份、未退税310982.45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已实际退税的应该补缴你公司已退税款1883497.98元,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已实际退税的应追缴你公司2022年5月视同内销增值税667829.16元,2022年6月视同内销增值税466458.29元,2022年7月视同内销增值税133085.19元,2022年8月视同内销增值税188672.42元,2022年9月视同内销增值税234944.81元,未退税的应追缴你公司2022年7月视同内销增值税221337.29元,2022年8月视同内销增值税56762.19元,对应补缴视同内销征税应征税款合计1969089.35元。(计算过程详见附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相应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56431.6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相应属期教育费附加合计67042.11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相应属期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4694.75元。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目的规定,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补缴你公司已退出口退税款5934347.33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4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视同内销追缴增值税及附加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5日
关于送达福州汇鑫百利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2日09时08分
来源: 福州税务
福州汇鑫百利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一稽罚〔2024〕49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一稽罚〔2024〕49号
福州汇鑫百利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UCC246):
经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14层D5单元)2020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4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通过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85315.57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取得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你公司银行MAC地址与团伙企业存在“一码多户”;
3.船东公司、物流公司提供的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四类第43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的罚款4085315.5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85315.5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