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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旧闻新看】境外上市公司派发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案
发布时间:2024-08-14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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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为旧闻,但放在当下,仍有很高的现实意义。此为旧个税法下的“追税”故事,在新个税法下,有了反避税条款的基础支撑,似乎税务机关的主动权就有了,而且这样的案例似乎也在发生。但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细化一下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细则,做到理直气壮下的征收管理。对于中国税收居民下个税的征管力度,其实并不强,比如对于其海外的收入、海外的分红、海外的经营所得(电商),是不是真正地履行了一个中国税收居民的全球纳税义务,还是相当不充分的。而对于那些高收入的企业家们,其在海外的信托架构下的财富取得与使用,更是游离在规则之外,这些,说明了从税法到细则、到征管、到方法、到责任,都还有比较长的路要走!


一、案情概述

按照省局境外上市企业税收调研专题会议要求,我局即组织开展了境外上市企业税收调研工作。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一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主席通过其个人在BVI注册的公司隐藏上市公司分红,避缴个人所得税97.38万元。

二、相关事实

H家电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为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H公司前身为一家批发站,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放开,该批发站规模逐渐扩大。

H公司在上市前,通过一系列的股权重组,达到了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要求,最终于2010年3月在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当前该企业的股权结构为:董事主席甲为境内居民纳税人,在BVI注册成立了全资控股公司英属维尔京D投资发展公司,D公司持有开曼C投资控股公司24.59%的股权,C公司其余股东均为境外投资人。C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持有香港B投资控股公司100%股权,B公司持有H公司100%的股权,C公司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由H公司来执行。H公司2010年业绩为盈利,为保证投资者的信心,于2011年决定每股分红人民币1.7分或2港仙。2011年,H公司对外支付分红2200万人民币。

三、案件处理

(一)组建团队,做好组织保障

我们组建了由国际税收、所得税专家团队成员为主的三人调研小组,主管税务机关分管局长亲自挂帅,指导协调。制定了详细的调研工作方案,明确各时间点小组成员的具体工作,保证人员不重复劳动,同时建立联系群随时进行工作交流。因这是我们第一次进行境外上市企业的税收调研,为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我们还邀请了税务学院专业人员协助分析,提供政策支持。此外,因H公司在本地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董事主席甲也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是本地政协委员,为了便于工作,不对调查工作造成阻力,我们要求所有涉及人员对相关工作保密。

(二)外围调查,找出风险点

根据分工,调查人员一人负责上市公司主页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并将收集到的信息采取打印或电子方式存储,对收集到的有用信息进行归类;一人负责一些经济信息平台的相关联信息收集,对收集到的信息采取打印或电子方式存储;另一个人负责对企业的本地基本信息的收集,将企业的日常申报信息、对外支付信息、财务报表资料、对外投资信息进行归类。因所有正式公告中的文本都有提示,以企业公开的英文版本为准,所以同时又请本局专业英语人员对涉外信息进行英中翻译,对一些关键点描述,以翻译本为准。

通过一个月的外部信息收集,我们对企业股东及上市的情况有了基本了解,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进行了梳理。

1、企业上市股改时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H公司第一次股改基准日为2005年11月30日,企业财务报表净资产为5750万元,自然人甲占92.6%,自然人乙占7.4%,后经几次股改,上市时H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4641.7万美元,甲实现了4956.79万元人民币的资本增值,甲缴纳了991.3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乙缴纳了79.22万元个人所得税。

2、企业高管的收入问题。该单位的高管均为居民纳税人,已由H公司对相关收入办理了代扣代缴申报,但申报的收入主要为工资薪金所得,对于上市公司公告中所提及的花红、社会保险成本、首次公开发售前购股权计划开支、其他福利未体现。

3、企业股权激励问题。该公司在上市时对企业高管都设定了认股权证,由高管视情况决定是否行权,在公告中未发现行权记录。

4、企业股息分红问题。据公告中称,H公司2010年业绩为盈利,为保证投资者的信心,于2011年决定每股分红人民币1.7分或2港仙。2011年,H公司对外支付分红2200万人民币。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中未有股息分红个税的信息。

(三)拟定约谈方案,区分不同高管单独约谈

1、初次交锋。根据外围掌握的情况以及梳理的风险点,我们拟定了详细的约谈方案。按照方案,我们选择的第一约谈对象是H公司执行董事之一丙,其是H公司的元老级人员,主要负责企业的现金及投资管理,对企业的股改及经营情况非常了解。为试探企业对税收的认识和遵从度,我们决定先约谈此人。但事与愿违,在实际谈话过程中,该人对涉及个人的问题都避而不谈,借口这是董事们的私人问题,他不太清楚,对企业的股改情况也说不知道,使约谈陷入了僵局。

2、柳暗花明。正与丙沟通无果之际,稽查局有一企业股权转让事项政策咨询,我们发现该股权转让企业的财务总监竟然是丙,企业的幕后老板是甲。据稽查局反映丙对该事项的处理也不配合。我们认为“杀鸡儆猴”的机会来了。稽查局与公安部门联系,联合公安部门约丙就该股权转让事项谈话,此次谈话因有公安部门的参与给丙带来很大的震慑。趁热打铁,随后,我们就H公司股改以及上市公司分红情况再次约谈丙。此次约谈,丙非常配合,详细叙述了H公司的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分红情况、高管股权激励情况、高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并且表示H公司董事主席甲已经表态无条件地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

3、再次交锋。在成功约谈丙的基础上,我们开始约谈本次调查的关键人物H公司董事主席甲。通过前期非正面交锋,甲对税收政策认识明显提高,纳税遵从度明显提升,对企业股改情况、股改过程中税收缴纳情况,上市公司分红情况以及其境外控股公司情况等事项一一做了解释,且自行提供了证明。

(四)信息比对,消除部分疑点

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我们掌握的企业外围信息核对,消除了大部分风险点,唯对2200万人民币的分红情况,甲始终坚持分红资金已由H公司汇往上市C公司,C公司按股权比例将款项分给了甲在BVI的D公司,一直放在D公司账户上,D公司未再次分红给其个人。当我们要求甲提供BVI地D公司的资金往来账等相关账簿时,其表示在BVI的D公司没有任何账册,也没有银行账户,只有一个香港股票账户,D公司的分红放在该账户上。我们进一步要求其提供该账户的交易记录,甲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而如果甲不提供,现行税收政策又没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反避税条款,我们无法比照《特别纳税调整办法》通过经济实质来否定避税企业的存在,或者比照《企业所得税法》受控外国企业利润不作分配的处理来要求甲就该部分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只能通过确认该笔分红是否已分配,才能判断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而判断这些最快的方法是甲能提供D公司账户的交易记录,否则我们只能通过国际情报交换的方式了解这方面信息,这无疑会影响我们的调查进度,至次调查再次陷入僵局。

(五)柔性执法,攻心为上

调查小组专门开会讨论下步工作如何开展。大家一致认为甲拒绝提供未分配证据更加表明该笔分红有疑点,且甲应该也知道了在现行的个税政策下,只要没有证据证明D公司将分红分配给甲,再加上D公司远在境外,税务机关拿他没办法。为此,讨论决定,还是从甲政协委员的身份入手,其在本地有较大的知名度,比较注重个人信誉,以攻心为主,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因上次约谈时甲明确表示税务机关拿不出征税的政策依据就不要再找他谈。这次,我们选择与其法律顾问进行了沟通:坦承我们当前确没有足够证据就该部分分红对甲征税,但我们会对此进行跟踪管理,比如申请总局反避税立案调查,开展国际情报交换等,到时会将董事主席甲推上风口浪尖,对于境外上市的大型企业,社会信誉,特别是董事主席的声誉会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当前情况下,我们还有为企业和甲个人提供服务的机会,一旦反避税立案或启动了情报交换,我们就无能为力了,故请甲三思而后行。

(六)达成共识,补缴税款

经过多次协调,甲最终主动与我局沟通,通过自主申报,就2200万分红按股权比例分配给他的486.88(2200*(1-10%)*24.59%)万元人民币部分缴纳了97.38万元个人所得税。

四、案例启示

(一)、境外上市企业税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1、信息缺失,制约了税收管理。由于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诸多上市辅助性材料较难获取。仅能通过证券交易网站获取年报、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报告等公开性材料,而非公开性的材料获取渠道和手段都有限。如:我们在对H公司的外围调查中,发现其董事主席甲在BVI投资注册了D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怀疑其通过该公司取得股息,但对D公司的外围调查一无所获。外围信息的缺失,使得对境外上市企业大部分的税务处理需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制约了税务机关的征管。

2、纳税人遵从度不高,以避税为目的的税收筹划普遍存在。当前一些大型企业已知道税收筹划能为企业节税,中介机构在做筹划时,有时利用的并不是政策的漏洞,而是利用了税务机关执法中的困难,这明显不符合税收筹划的定义。

3、反避税税收政策不完善,税收管理出现“真空”。目前,实行反避税管理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9年试行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该办法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划分决定了地税的很多反避税调整涉及的都是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对此未有明确规定。

4、信息化水平不高,境外上市企业税收管理还未完全融入征管系统。本次税收调查强调要通过风险平台进行应对、反馈,而一旦启动风险流程,其有自己一套管理要求。如:本次风险是以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企业名义推送的风险,但调查结果只需要与境内企业有一定关联的个人补税,而境内企业又没有代扣代缴义务,属于个人自行申报范围,税款不能通过代扣代缴从风险平台入库,影响了风险应对的有效性,应对机关对此反应强烈。但是,如果以自然人名义推送风险,在目前的机构设置下,又没有可推送的应对机关。

(二)加强境外上市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的建议

1、组建固定机构,实现境外上市企业常态化管理。境外上市企业管理关键在企业信息的掌握,如果等企业上市几年后,再从头收集其上市前后信息,效果可想而知。建议设立境外上市企业调查小组,及时收集境外上市企业信息,对其实施日常跟踪管理,适时掌握企业动态。

2、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根据境外上市企业的特点,梳理上市前后涉税要点,通过制作宣传册、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宣传栏、涉税信息月报、“纳税人网上学校”、“12366”纳税咨询热线等途径传递给纳税人。走访境外上市企业对其实施“一对一”专项辅导,增强其纳税的敏感性、遵从度。

3、完善反避税税收政策,堵塞管理漏洞。建议参照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则设立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条款,便于基层人员实际操作。

4、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境外上市企业信息化、专业化管理水平。结合境外上市企业的特点调整、完善现有的征管流程,把境外上市企业信息报告、纳税申报、风险管理等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流程;建立境外上市公司数据库,“一户一档”对境外上市企业实行跟踪管理。

来源:JS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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