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福茂(厦门)纺织布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11MA326BTX12;法定代表人:施锦旗;身份证号:350582********5034):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你单位为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监管, 认定你单位取得厦门鹏堂均实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530份,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合计24934014.04元(其中已退税款24810053.56元,未退税款123960.4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稽处[20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稽罚[2021]1号),上述发票中的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2152130号码03273525-03273540,代码3502153130号码00087928-00087949)定性定骗,已处理完毕,本次检查不再另行处理。本次检查定性你单位骗取出口退税24212061.93元,未退税款123960.48元不予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第3项,拟(1)对你单位处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两倍罚款合计48424123.86元,(2)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因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已对其中38份发票定性骗税,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起始日期为2021年1月13日),故建议在其基础上延长一年。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4〕39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