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经省政府同意,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中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