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跨了12月31日是否要按年分别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不是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此后则属于清算年度。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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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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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60号_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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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84号_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