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房土地增值税问题
咨询对象:江苏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4-08-01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客户签订代建合同,完工后收取代建收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8-01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代建房行为没有发生产权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