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下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既然实控人借款是有偿的,那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息日期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税务机关给出的处理意见是恰当的。在这种情形下,再“套股东借款”一年期未还计为个人所得,是矛盾的,再者说,也没有限制公司不能对实控人借款,只要这里不涉及抽逃出资。但,也不排除签订一份合同”备用“,暂时也不收利息,等到期还本付息,或许有这样的想法,即为了规避个税的问题。如果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率较20%低,这样的做法还是可以的!也是给我们的伙伴们提供个思路。
行政处罚相对人 龙岩市*机械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79,973.56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3 发布日期 2024-08-23
违法事实 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你公司通过分拆发放工资的方式,未如实在代扣代缴申报个人所得 税时全额申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和股东红利所得;在2019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实际控制人夏*平以年利率4.25%向你公司借款130万元,但你公司在申报2019年至2022年企业所得税时未按规定申报该笔借款利息收入157828.47 元(其中2019年25322.92元、2020年56170.83 元、2021年56017.36元、2022年20317.36元)。(一)少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2019年至20 23年发放员工工资薪金4965078.79元(其中2019年836528.30元、2020年1036625.45元、202 1年1152308.93元、2022年1201894.41元、2023年737721.70元)和股东红利所得273384.60 元,但未全员全额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扣未扣2019年至2023年 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5270.2元和股东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54676.92 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国家税务 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