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消费税对出口应税消费品规定了优惠措施,只要纳税人出口的消费品,不是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均可以享受退(免)税的待遇,意在鼓励纳税人尽量扩大出口规模。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出发,纳税人应想方设法开拓国际市场,为本企业谋求尽可能多的合理利益。
货物退关或退货时应调节办理补纳消费税时间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出发,发生出口货物退关或者退货时,适当调节办理补纳消费税时间,也是一种重要的筹划方式。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因此,在发生出口货物退关或者退货时,适当调节办理补税的时间,可以在一定时期占用消费税税款,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纳税人应对此展开税务筹划。
在外汇结算时要选择合适折合率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计算。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采用销售额发生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用当月初的外汇牌价。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越大,通过选择折合率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越大,越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开展税务筹划。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汇率的折算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因此,在选择汇率折算方法的时候,需要纳税人对未来的经济形势及汇率走势作出恰当的判断。同时,这一限制也对这一纳税筹划方法的效果产生很大影响。当然,纳税筹划应当体现在点点滴滴的税负减轻之中,纳税筹划更体现为一种意识,在某一方面节税效果不是很明显,但是对于一个涉及众多税种的大型企业来讲,税务筹划的效果不能小视。
例如:某企业某年4月15日取得100万美元销售额,4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为1美元:7.3元人民币,4月 15日的外汇牌价为1美元:7.1元人民币。预计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美元将持续贬值。
企业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按照每月第一日的外汇牌价来计算销售额。方案二:按照结算当时的外汇牌价来计算销售额。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出发,该企业应当选择哪套方案?方案一,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美元销售额为100万元,外汇牌价为1:7.3,人民币销售额为730万元(100×7.3)。
方案二,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美元销售额为100万元,外汇牌价为1:7.1,人民币销售额为710万元(100×7.1)。
方案二较方案一少计销售额20万元(730-710)。
因此,该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充分利用了汇率变动的趋势以及税法允许的换算方法从而达到了税务筹划的效果。
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申报
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属于交叉征收的税种。出口应税消费品在出口报关时,往往既涉及增值税的退(免)税,同时也涉及消费税的退(免)税,因此,通常所说的出口退(免)税,主要指的就是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而消费税和增值税不同之处则在于退税税率的确定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上。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这就要求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以获得应有的退税额,避免因从低税率退税而减少收益。同时,消费税出口退税仅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而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不予退税。
因此,对于出口业务较多、出口较频繁的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从而在实质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但值得注意的是,组建外贸子公司的成本很可能会高于出口退税所带来的收益,企业应进行成本—— —收益分析,从长远利益和整体考虑,而不能片面追求出口退税所带来的短期利益。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如下。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