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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不仅仅要关注个税问题,更要关注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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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大家都知道,自然人股权转让必须“先税后证”,个税问题不容忽视!特别是转让价格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面临核定股权转让卖价来缴纳个税。
其实,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不仅仅要关注个税问题,更要关注法律风险!
也就是需要转让股权的股东关注一下,在认缴资本未到位的情况下,原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股东对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因此股权转让并不是万全之策,股权转让之前应确认是否足额实缴,如未足额实缴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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