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下简称183号文)同时废止。
资深税务专家、《资本交易税收政策实用手册》作者姜新录老师提示:
与183号文相比,14号公告在延续以前优惠的基础上,有几处明显的变化:
文件名称增加了“重组”和“事业单位改制”,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改制重组政策相一致。
取消了适用183号文政策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的限制。
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税范围增加了:
(1)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行政性调整。
(3)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
增加了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免税的规定。
14号公告对政策适用的范围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姜老师同时提醒:按照印花税有关征管规定,纳税人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并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因此,纳税人需要注意准确理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