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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重磅!权威解读:推进土地增值税立法
发布时间:2024-09-10  来源:正坤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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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政府网站发布《学习<决定>每日问答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需要把握哪些重点》,其中提到稳步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立法

据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19年7月16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小编为了方便大家理解,特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差异对比,仅供参考!
学习《决定》每日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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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

优化税制结构,需要把握哪些重点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推进落实这一部署,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税收制度方面的改革意图和总体要求,准确把握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的重点。

税收制度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等重要功能,涉及国家与企业、个人以及不同地区、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制改革扎实有序推进,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探索建立绿色税制体系,实施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改革;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13个税种已完成立法,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同时,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税收制度也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相对较低,地方税种普遍收入规模较小,直接税体系还不够完善,各种隐形变相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量存在,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调控经济运行和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决定》要求,健全税收制度,需要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统一市场建设,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强化税收功能,使财政收入来源更加平衡稳固,税收调控更加科学有力,收入调节更加精准高效,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具体需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围绕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协调发展,完善政策、提升效率,进一步增强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税收立法修法工作,研究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稳步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立法,积极稳妥推进非税收入立法研究,提升政府收入体系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有力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二,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更好发挥直接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通过合理配置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培育壮大地方财源,逐步建立规范、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

第四,完善绿色税制。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改革环境保护税,研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完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促进绿色发展的政策体系。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完善碳定价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碳减排的税收政策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五,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完善税务监管体系,进一步增强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和精准性。规范和加强收入征管,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防止收“过头税费”。

意见稿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房地产,是指下列行为: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二)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法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非货币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移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本法规定的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核定成交价格、扣除金额: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扣除项目金额无法确定的,可按照转移房地产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可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土地增值税,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的纳税人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的。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的当日。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达到以下房地产清算条件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四)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五)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土地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转移、规划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有关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等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办法,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旧差异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差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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