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的这项保险费用,
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修订后自2024年7月开始施行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由此,再次引发了“董监高责任险”的新一轮热潮。且,为转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执业风险,目前不仅仅上市公司普遍投保董监事责任保险,很多非上市公司也加入投保行列。
董监高责任险又简称“董责险”(D&O Insurance),其险种全称或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或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等。简单来说,是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
如,在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董责险起源于美国,随着《1933年证券法》的通过,开启了该险种的先河。中国则是在2002年开始引入董责险。
目前A股上市公司董责险保单限额选择以4000万元至6000万元为主,其次是8000万元至1亿元,最常见的保单限额为5千万元与1亿元。2023年度最低保单限额为800万元人民币,最高保单限额为7.5亿元人民币。
图片来源: 中国上市公司董责险市场报告(2024)
那么,对于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董责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笔者认为,公司投保“董责险”所支付的保险费,可以凭保费发票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