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4﹞32号
处罚内容 ,你公司在取得发票后全额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代扣代缴申报,对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3,399.76元,处以50%罚款116,699.88元。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本次检查发现,你公司向个人支付售房佣金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统计,2021年-2023年你公司向18人支付售房佣金共计1,047,19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233,399.76元,其中2021年23,387.52元,2022年130,783.28元,2023年79,228.96元。具体计算如下:
2021年,你公司共向李某等2人支付佣金合计110,503.00元,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其中: 2021年7月,公司向李某支付佣金73,335.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3,335.00×(1-20%)×40%-7000=16,467.20元;公司向杨某某支付佣金37,168.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7,168.00×(1-20%)×30%-2000=6,920.32元。
7月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387.52元。
综上,2021年你公司支付佣金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387.52元。
2022年,你公司共向强某某等9人支付佣金合计577,317.00元,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其中: 2022年7月,公司向强某某支付佣金28,977.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977.00×(1-20%)×30%-2000=4,954.48元;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佣金76,782.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6,782.00×(1-20%)×40%-7000=17,570.24元;公司向温某某支付佣金96,01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6,010.00×(1-20%)×40%-7000=23,723.20元;公司向杨某某支付佣金78,33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8,330.00×(1-20%)×40%-7000=18,065.60元;公司向白某某支付佣金98,754.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8,754.00×(1-20%)×40%-7000=24,601.28元;公司向杨某某支付佣金84,464.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4,464.00×(1-20%)×40%-7000=20,028.48元。
7月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8,943.28元。
2022年11月,公司向辛某某支付佣金 60,0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000.00×(1-20%)×30%-2000=12,400.00元;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佣金35,0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000.00×(1-20%)×30%-2000=6,400.00元;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佣金19,0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000.00×(1-20%)×20%=3,040.00元。
11月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840.00元。
综上,2022年你公司支付佣金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0,783.28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当予以处罚;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年第***号)第四大类第23条“(一)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额补扣补收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在取得发票后全额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代扣代缴申报,对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3,399.76元,处以50%罚款116,699.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