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区域施工预缴增值税重大变化及总结
一、自然人异地施工不需要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东方老师提醒:
自然人异地施工税收法规压根就排除在外了,原因是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请代开发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纳税,因此,不需要预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施工符合条件的不需要预缴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东方老师提醒: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季度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季度超过30万元),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只有符合条件的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三、非跨地级市异地施工不需要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东方老师提醒:
只有跨地级市的才需要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原规定如下规定: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自2016年5月1日- 2017年4月30日止。
四、跨地级市施工开具发票需要预缴才能开具
纳税人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如“跨地市”标示选择是,纳税人需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如“跨地市”标示选择否,则无需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
东方老师提醒:
重大变化:这个变化也是2024年8月份发生的重大变化,异地预缴在征管方面难度很大,通过系统开票的方式加以控制,这样有助于纳税人在项目地预缴。
五、预缴税款比例规定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的跨地级市施工预缴,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2)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跨地级市施工预缴,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规模纳税适用简易计税,跨地级市施工预缴(选择适用3%征收率),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4)小规模纳税适用简易计税,跨地级市施工预缴(选择适用1%征收率),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