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环秀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即环税通〔2024〕211号
王*:(身份证号:37*0)
事由:你分别从金*、宁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受让其对青岛*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并通过相关司法程序主张债权取得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内容: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至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的缴纳。
如对本通知不服,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