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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 | 纳税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4-09-20  来源:一品税悦 作者:德恒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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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02

具体分析

 

 

(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规定:

 

1、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2、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4、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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