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3100”,简称“无代价抵偿”。
一、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以下简称《征管办法》)。
(一)时限要求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超出期限,海关不予受理。
(二)征税管理
1.更换完全相同的新货物的
原进出口货物已缴纳税款,用原货物更换的相同的新货物,不需要再缴纳税款。前提是原进出口货物已缴纳的税款未退还。
2.更换不完全相同的新货物的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如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海关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相比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
Δ 应征税款>已缴税款
对应征税款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即无代价抵偿货物的价值高于原货物的价值),应当重新估价,补征税款的差额部分。
Δ 应征税款<已缴税款
对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即无代价抵偿货物的价值低于原货物的价值),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退还)相应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因为成交价格未发生变化,对其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经海关审核,认为纳税义务人关于无代价抵偿货物与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理由不能成立,或者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
3.被更换的原货物不退运的
对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税的前提是原货物必须退运出境或退运进境,或者将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否则,应对原货物估价征税。
对于因正当原因暂时未将原货物退运出境或退运进境的,海关可根据纳税义务人的要求,凭其提供的税款担保先放行货物。如果担保期限届满时原货物仍未退运,海关应及时将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4.被更换的原货物退运不征税
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内,随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在期限内将原货物退运,不征收进出口税。
二、申报要求
(一)提交单证种类
1.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
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2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2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报关单填制规范
1.监管方式
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不是“退运货物”。
2.征免性质
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对应征免性质:“—般征税”(101)、“其他法定”(299),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对应征免性质:“其他法定”(299)。
3.关联报关单
无代价抵偿进出口报关单和退运出进境货物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目应填报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4.备注栏
报关单备注栏备注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以及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报关单号,并写明无代价抵偿的原因。
三、不适用的情况
无代价抵偿货物可理解为“换货”,而常容易混淆的“退运货物”可理解为是“退货”。既然是原状退货,对原货物征收的税款就应当退还。如果已经原状退货,并已退还税款,再进口(或出口)与原进出口货物相同的货物,不能按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而必须照章征税。
另外,海关放行前因遭受损失或损坏可予减免税的货物,如果对其减税或免税后,对方又赔偿了相应货物,对这些赔偿货物同样不能按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必须照章征税。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分别适用具体列明的料件或成品退换的监管方式。如:“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